关于共同做好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工作的通知
藏人社厅〔
2010
〕
139
号
2010
年
8
月
16
日
各地
(
市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委:
为促进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整合社会力量,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
2009
〕
96
号
)
精神,依照《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
(
藏劳社厅〔
2009
〕
84
号
)
、《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
藏人社办〔
2010
〕
136
号
)
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共同做好共青团组织开展高校毕业见习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见习基地认定条件凡依法注册成立、有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意愿和能力、遵守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有关规定,能够提供一定数量、不涉及国家机密和高危工种
(
职业
)
的见习岗位,能够为见习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备对见习生开展见习指导的专业人员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均可向各级团委申请设立“西藏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各地
(
市
)
团委按照见习基地建立标准,面向企事业单位募集见习基地,编制《西藏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明确见习岗位名称、见习岗位条件、见习人数、上岗时间、具体联系人等。各地
(
市
)
团委与见习单位双方明确见习意愿后,签订《西藏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协议》,对见习单位认定授予“西藏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匾,并将《信息汇总表》和双方签订协议报团区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
(
市
)
人社部门已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各级团委不再认定为“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各级团委已认定的“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范畴,各地
(
市
)
人社部门不再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
3
—
6
个月,最长不超过
1
年。
二、明确见习人员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均可回原籍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对零就业家庭、贫困家庭、就业困难等高校毕业生,应优先安排就业见习。各地
(
市
)
团委联合同级人社部门通过各高校团委或县
(
区、市
)
团委依托各种宣传舆论阵地,面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见习基地信息,公布相关工作机构、联系人的联系电话。各高校团委既可向毕业生档案存放地或户口所在地地
(
市
)
级团委提交见习申请
(
含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推荐函等
)
和《西藏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报名表》,也可向自治区或各地
(
市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见习申请。
三、做好供需对接工作各地
(
市
)
团委联合相关高校团委,制定见习基地人员对接方案,协调见习基地在见习人员上岗前
1
周内与其签订《西藏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加强见习管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要遵守《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维护见习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见习单位要加强对见习毕业生的管理,督促和检查见习毕业生遵守纪律、履行职责。见习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各地
(
市
)
团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见习期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对其进行考核鉴定,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其就业经历和能力证明。见习单位招用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见习大学生就业。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招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应办理终止见习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奖励政策。
五、落实优惠政策参加“西藏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补助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
藏劳社厅〔
2008
〕
159
号
)
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见习单位在各级财政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应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发放一定的其他补贴。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向各地
(
市
)
团委提供见习生《毕业证》、《就业推荐函》、《西藏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花名册等复印件、《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和《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见习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其他政策按照藏劳社厅〔
2009
〕
84
号和藏人社办〔
2010
〕
136
号文件执行。
六、有关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团组织和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狠抓工作推进和政策落实,逐步建立健全对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的激励机制,挖掘一批见习基地先进典型,推荐为国家级见习基地,并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建立、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涉及城镇下岗失业青年、青年农牧民工的“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各地
(
市
)
团委参照《西藏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办法
(
试行
)
》,结合各地实际继续开展,不纳入本《通知》范畴。